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办学战略,充分利用境外高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,拓宽学生培养渠道,规范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系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与交流学习的时间
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
正式注册在读本科生。
1、热爱祖国,学习努力,思想进步,为人正派;
2、各门课程成绩优良;
3、满足对方要求的语言成绩;
4、受处分的学生不予派遣。
第二条 学生到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时间,一般为1个学期(第五学期)。
二、学生选拔与管理
第三条 参加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必须为我校经正式注册的在籍学生;成绩优良;综合表现良好,无违纪处分记录;身心健康,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;符合对方学校要求。
第四条 拟赴国(境)外高校学习交流的学生,需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,经所在院系审核后,报外事处、学生处、教务处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。
第五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,必须办理学分转换申请。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,我校为其保留学籍。
第六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,不得中途放弃交流学习计划,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1个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。
三、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
第九条 学生在获准出国(境)交流学习后应向教务处提交一份手续完整的报名表备案,作为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核对、成绩登录、学分认定及毕业证、学位证授予的依据之一。
第十条 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课程范围包括实践环节,学分转化按如下原则认定:
1.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一般为:12-16学时对应1学分。
2.学分认定要求:学生在外修读的课程学分,是以具体课程为目标的替换原则。大于或等于对应课程学分,可直接认定;学分低于相应课程的,所在院系认定,教务处审核。
3.课程内容要求:在对方高校相同或者相近专业就读时间为学期的整数倍,经外事处、所在院系、教务处审核,获得学分可全部认定。其他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:
其他情况按下列原则替换:
1)修读课程和教学要求与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者相近,直接按我院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属性和学分予以认定。
2) 修读课程未列入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,可视其课程性质认定为专业必修课、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。
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时,若对方学校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,可以直接转换学分。
若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、B、C、D、E五个等级时,可按如下标准转换:A:95,B:85,C:75,D:65,E:55。
若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+、A、A-、B+、B、B-、C+、C、C-、D+、D、D-、E+、E时,按如下标准转换:A+:99,A:95,A-:90,B+:89,B:85,B-:80,C+:79,C:75,C-:70,D+:69,D:65,D-:60,E+:50,E:40。对方高校成绩替换成五级制成绩,按如下标准进行:A+、A、A-转换为优秀;B+、B、B-转换为良好;C+、C、C-转换为中等;D+、D、D-转换为及格;E+、E转化为不及格。
若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上述不一致,可根据实际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确定。
对由于培养方案、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不同,学生所在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,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处理:
1.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,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;
2.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,参加同届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,需书面申请办理该课程的选课手续,所在院系同意后,以自学的方式进行课程学习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。
2016/6/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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